北京京庆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INGQING LAW FIRM
普及知识,
答疑解惑,
专业服务。
欢迎关注--
“京庆律所”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18514557877

      010-61587710


绝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凭欠条,能否成功索要出借款?

25

绝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凭欠条,能否成功索要出借款?

——王某某诉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引言】

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难办的就是现金出借,没有转账记录,只有一张欠条或者借条,并且借款人矢口否认借款的事实,并声称当时受到了胁迫或者基于其他原因而形成了这张欠条。那么出借人该如何维权?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成,北京京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某,男,19XXXX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欧某某,女,19XX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佟某某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成,被告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佟某某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8万元;2.判令欧某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王某某佟某某系朋友关系,欧某某佟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04年开始,佟某某因家庭生活支出、自己及家人生病就医、经营需要向工人支付工资、支付土地租赁费等理由多次向王某某提出借款,后经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181112日,佟某某王某某借款28万元,承诺两年还款,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多次向佟某某主张还款,但佟某某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佟某某辩称: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向王某某借过钱。2004年至2018年期间其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涉案《欠条》是王某某逼迫其所写,并非个人真实意思表示,28万元中包括了20万元青春损失费;不同意欧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人在佟某某出具《欠条》前已经离婚。

欧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1112日,佟某某王某某出具《欠条》,其上载明:今欠王某某人民币28万元,如未及时还款,每年付利息一万元。还款期限两年。金额大写:贰拾捌万元整。欠款人:佟某某20181112佟某某表示真实性认可,但是系王某某逼迫其写。关于款项交付,王某某提供存折、银行交易明细、自行制作的账目等,证明自2007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多次取款交付现金或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向佟某某出具借款累计280366.6元,用于佟某某工地采购及给工人开工资、个人生活支出、医院开销25286.60元、交纳土地租金等。佟某某表示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中201739日,因佟某某住院,王某某佟某某向医院交纳押金4万元,其中包括佟某某弟弟佟XX王某某转账的2万元,后王某某2017314日收到医院退款14713.40元,故王某某实际负担的仅为5286.60元,还有201738王某某为其支付了1700元用于购买护具;至于其余的款项均没有收到,王某某取现或者消费行为均与其无关。王某某表示认可收到佟XX转账2万元。经询,双方均认可自2004年至2018年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关于现金交付一节,王某某表示由于文化水平低、对于银行转账及电子汇款等知识欠缺,其王某某主要经营理发小生意,没有大额收入,攒了一些钱就存入银行,需要用钱就从银行取现。

欧某某的还款责任,王某某表示佟某某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及工作经营,且借款发生在佟某某欧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欧某某对于借款一节亦知情,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佟某某表示不认可,称不存在借款,且王某某来家里闹也是因为感情纠纷、没有经济纠纷,不存在欧某某对于借款知情一说,二人已离婚,不同意欧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还款情况,王某某提供微信账单,证明佟某某201922日微信转账5000元、于2019327日微信转账1万元,王某某认为系佟某某支付的出具《欠条》前一年半的利息。佟某某表示真实性认可,不是利息,而是对王某某的赠与,因为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每年过年都会给王某某钱。

查,佟某某欧某某201788日协议离婚。

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存折、手写账目明细、微信账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策略】

京庆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指派郝志成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承办本案。郝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分析研究,总结归纳本案的问题要点:一、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欠条的形成时间及过程,是否存在其他欠条?二、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以上问题要点,分析如下:

一、原告仅依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佟某某王某某出具的《欠条》确认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标准,应视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已收到王某某借款的认可;佟某某虽抗辩《欠条》系受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结合王某某提交的银行取款记录,综合考虑双方关系、王某某文化水平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可以认定王某某佟某某交付借款的事实。

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48491.51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73元(已交纳),由被告佟某某负担50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佟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元,由佟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重点、难点就是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款先大都现金支付,能否在法律层面认定原告确已支付了出借款项?对此,郝志成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额借款,仅凭借条,无法确认民间借贷的真实性,一定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款的转账记录、偿还借款的转账记录、利息支付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录音证据等,否则直接起诉索要借款的风险极大。

其次,该案件成功代理的关键,从证据及事实方面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且原告有家庭,为了隐瞒原被告之间的非法关系,才用现金的方式支付出借款项,这是使用现金支付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限于原告的个人学识,对于手机银行转账等具体操作知识欠缺,当时移动支付并未普及,所以才采用的现金支付。

第三,从收入来源分析,原告自己从事美发及其他小营生,积攒一些钱款后,一并存入银行,需要时再取现。

第四,原告有手工记账的习惯,可以向法庭提供相应的手工记账的笔记本。

第五,律师根据原告提供的多个银行的流水,结合原告的手工记账情况,梳理出了出借款的行程时间及取现情况。

再次,原告将自己及其家属的银行卡及存折全部提交给法庭,说明自己共取款五十多万元,向被告支付了二十多万元的出借款,其他取款用于了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等,合情合理。

最后,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能证明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欠条。

总之,本案法律意义主要两点:一是借款一定要有借据和出借记录,否则仅凭借据索要欠款的风险很大。二是不要认为仅凭借条就无法催要欠款,只要是欠款真实存在,就可以找到与欠款形成的相关证据,梳理好相关证据后,依然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败诉的风险还是很大的。所以这个案例的核心意义在于:警醒出借人,留存好借条,尽量不以现金的方式出借大额款项,而是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便于核实和印证出借方履行了出借义务。



分享到:

Law & Consulting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

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