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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写了两份协议,一份写明女方净身出户,一份写明男方偿还女方十六万元,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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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写了两份协议,一份写明女方净身出户,一份写明男方偿还女方十六万元,该如何?

——李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引言】

离婚案件近些年呈现上升趋势,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通过这些案件,真正印证了那句老话“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我们曾遇到一起案例,男方在外面有了第三者,但女方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双方感情日渐疏远,最终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但这个案子比较特殊的地方是:女方在离婚前曾写了两份协议,一份写的是男方偿还女方16万元,在此之后又写了一份女方净身出户的协议,这该怎么办?咱们结合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X号。

被告李某,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道西一路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成,系北京京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黄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拿抚养费1500元,至年满18岁止。无财产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328日结婚。感情尚好,由于后来被告参与传销,被洗脑后热衷于传销,拉人头寻找下线,常常要带一些人去听课,单独接触一些男人,私自跟其它男人出国!原告看不下眼,家里的事也顾及不上,孩子也推给了原告母亲,被告有时好几夜无数次不回家,我行我素,不听劝阻,离家出走,甚至衣服泡上一个星期也没人洗,发霉发臭,二人经常口角打架,被告还时不时的故意搞一些恶作剧,恐吓原告。原告有糖尿病,做过心脏支架,惧怕生气、紧张、气愤。可是,被告就是寻找原告的软肋加以残害。原告为了活下去,不得不离开,2015年月10日已经写好离婚财产协议,经双方同意!从20175月到现在已经分居四年了,被告一直不管孩子,全由原告和原告母亲抚养,每次相遇被告都是破口大骂,原告的心早已伤透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几次要和被告一同到民政局离婚,都遭被告拒绝,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1、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完全是罔顾事实的情绪宣泄和诽谤。答辩人做安利直销是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是正当合法行为,也没有乱搞男女关系。20162月前,一直和孩子在北京共同生活,被告一直在照顾孩子,孩子回老家上学以后,被告依旧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密切关注孩子的学习与生活,只要时间允许便回家探望,并尽自己最大努力承担孩子的学费、生活费,尽心尽力履行做母亲的职责,反而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根本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2、答辩人同意离婚,主要是因为原告与他人同居生女,存在过错。被告不满足原告生二胎的要求,原告声称找别人生,20166月开始经常夜不归宿,2017年底至今一直分居,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现已三岁多。3、婚生子黄某1由被告抚养,原告按1500元每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黄某1年满18周岁。女人心细,能无微不至地照顾孩子,被告有生活来源,平时对孩子关注、照顾较多,对孩子更加了解,被告父母身体健康,愿意帮助被告照顾孩子,孩子奶奶心脏病较重,不太适合继续照顾孩子,原告与他人同居多年且生育一女,不利于孩子成长教育,孩子已满八岁,表示愿意由母亲抚养。4、原告偿还被告欠款10万元。原、被告签署过《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6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5、原告向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原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20105月相识,2011328日登记结婚,2011915日生育一子黄某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5年起因琐事经常吵架,2017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171日,李某取出定期存款10万元,黄某用此款购买装载机一台。20151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黄某李某16万元在两年还清,以后没有任何夫妻之间关系,没有任何贷务关系,从现在开始所有财产和李某一点关系没有。”201510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离婚财产协议》,内容为:李某同意和黄某离婚财产不要了,净身出户经过双方同意,孩子黄某1黄某抚养,以下双方填字生效。”202078日双方通话录音中,原告提出先给被告拿3万块钱,双方离婚,剩下的钱慢慢还。被告坚持原告先拿5万元,剩余5万元原告给被告打欠条。原告表示先拿3万块钱,打7万块钱欠条。录音及庭审中黄某承认与其他女性处过女朋友、做过人流、没有同居。被告称分居时有两台铲车、一台钩机、一台奔驰面包车、一台金杯高顶、一台铃木轿车。原告称这些车大都报废或卖掉,现在只有一台铃木小车,价值1万元,车牌照是婚前买的。上述车辆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近年来,婚生子黄某1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几年来,被告给付了一定的抚养费用。原告自述无固定收入,靠打工生活。被告从事安利销售工作,注册有抚顺市新抚区天程宇日用品商店,被告父母表示愿意帮助女儿照看外孙子。黄某1也表示如果父母了离婚,我由妈妈抚养,与妈妈共同居住生活。

院所确认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储蓄存单、银行业务凭条、利息清单、买卖车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发票、完税证明、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火车票信息、营业执照直销员证、通话记录、光盘、抚养权意见和协助照顾说明、抚养权意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法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律师策略】

京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后,指派郝志成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承办本案。郝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分析研究,认为:首先,双方常年分居,已经符合离婚的法定要件,委托人也同意离婚。其次,没有男方与他人同居的直接证据,女方很难依法获取赔偿,除非能根据证据线索调取到新的证据。再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孩子可以选择与男方或者女方共同居住生活,抚养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即可。最后,难点和重点就是关于两份协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前三个问题较为常见,也比较好解决,不再展开分析。重点和难点就是两份协议,内容相对,一个是净身出户,一个是偿还16万元。下面我们对此结合本案事实、庭审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一,原告提供的《离婚财产协议》无效。

庭审过程中,原告黄某向法庭提供了两份《离婚财产协议》,该份证据的性质属于离婚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所以,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被告李某提供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签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201516日签署的《财产协议》在婚内,协议中主要对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和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6万元进行的分割确认,最终确认:黄某支付李某16万元,之后双方再无夫妻之间财产关系,无债务关系,经济相互独立。该财产协议明显属于婚内的财产协议,因为当时双方并没有离婚的念头,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该协议的签署也并不以离婚为条件,更未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所以,该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就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确认的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通过202078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可以再次印证该协议的真实性。

第三,原告应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向被告支付剩余欠款10万元。

首先,剩余欠款10万元,属于李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应履行约定义务。

再次,原告多次表示偿还10万元,仅限于支付能力而至今未还。

第四,退一万步讲,即便201516日原被告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原告亦应偿还被告10万元。

该款项属于李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当时是黄某购买铲车借用,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黄某201516日的《财产协议》中表示偿还,在202078日的电话通话中明确表示偿还。所以,黄某偿还李某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12011915日出生)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原告黄某2021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原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嘎换被告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讼,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婚内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的性质不同,如果不注意区分,极易混淆。婚内财产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后即生效。而离婚协议不同,它生效的前提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解除,那么最终双方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均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法律才规定离婚协议等生效时间是在离婚时生效。离婚手续办理之前,应该是效力待定,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就不会生效。这也体现了离婚要慎重的法律精神,赋予了双方离婚前的对于离婚协议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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