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高某利用滴滴打车软件约了一辆出租车前往火车站,不料途中因司机陈某操作不当引发翻车事故,造成高某重伤。事后,经交警调查发现,司机陈某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注册时提供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书是虚假的,属无证出租。于是,高某将司机陈某与滴滴打车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其损失6万元。
意见分歧
针对上述案例中,滴滴打车平台是否应当承担高某损失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滴滴打车平台应当为高某的损失担责。滴滴打车作为一个信息的提供平台,应该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出租车司机的营业资质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根据过错原则,滴滴打车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滴滴打车平台不应当为高某的损失担责。因为乘客高某的损失,不管是按照客运合同还是侵权责任追偿,作为信息提供的滴滴打车平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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