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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维修人员擅自驾驶维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员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属商业险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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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保定市亿阳公司与中华联合保定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20)冀民申2165号
♢ 裁判要旨:张洪涛在《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中,明确说明申请人维修人员未经张洪涛同意,私自开车出门发生事故。因此,申请人的员工不是张洪涛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其诉请保险赔偿金原审未予支持也无不当。
类案检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东百楼村(保定市七一东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纤,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

负责人:王雪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中,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4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中华联合保定公司在一审程序及二审庭审结束前均未提交《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张洪涛手持该申请的照片原件,申请人自始至终也从未见到过上述证据的原件,原审将上述证据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理由如下:1、申请再审人的员工崔东岭属于被允许的驾驶人。车主张洪涛在事故发生前将事故车辆交给申请人进行检修,即视为张洪涛授权申请人从事检修、拆装、检测、试驾等行为。崔东岭作为申请人的员工,因需检查事故车辆维修后的状况而驾驶该车辆,其驾驶行为应视为已得到张洪涛的允许,属于合法驾驶人。张洪涛在事故发生后通过放弃索赔声明否定申请人员工的驾驶行为的合法性,对已经完成的试驾行为不应具有追溯效力。2、申请再审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交强险和商业险对被保险人的定义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申请人的员工属于经被保险人张洪涛允许的驾驶人,故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赔偿被侵权方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应由被申请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3、涉案车辆车主张洪涛无权放弃对被申请人的索赔。张洪涛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被保险人,故其无权签署《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

中华联合保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亿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被申请人提交了《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张洪涛手持该申请的照片复印件,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该组证据原件,二审法院核实与一审复印件一致,故二审法院对核实后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张洪涛在《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中,明确说明申请人维修人员未经张洪涛同意,私自开车出门发生事故。因此,申请人的员工不是张洪涛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其诉请保险赔偿金原审未予支持也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新峰

审  判  员  堵中阳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兼)  杜志琴

来源:裁判文书网



文章分类: 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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