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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 发回重审的侵权赔偿案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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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在发回重审时,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一审”的含义,实务中,被发回重审案件,是以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还是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是该赔偿距离案发时间更近,能客观反映受害人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可能获得的收入,也能避免受害人陷入反复上诉而想获得更高标准的赔偿心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标准,理由是能够更好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

法官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作为赔偿标准。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侵权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院,案件发回重审致使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当事人在不服一审判决的情况下选择上诉,这是每个当事人的都拥有的权利,被告选择上诉,案件可能因被改判而致使赔偿数额减少,甚至是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我们也应当明白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被告应当在承担可能减少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增加的义务。
二、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上诉致使法院一审判决被撤销而不生效,原告不能得到赔偿而无法及时进行有效的治疗,致使原告之后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用于治疗,以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次统计年度的标准进行赔偿,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能避免赔偿义务人为了大幅度地延后赔偿时间而恶意上诉。
三、原审判决书未生效,重审为有效的一审。案件无论何种原因被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都会被撤销,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需重新立案、送达、开庭、重新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的成员也需另行组成,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新的答辩意见,甚至是提起反诉,这是一个全新的审理程序。
因此有效的“一审”不是原审法院的第一次审理,而应理解为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程序。
作者 新田法院 张佩法官 | 本文仅供学习


文章分类: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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