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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 驾驶员临时下车受到本车撞击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否认定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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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志军将自己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洗马路修理厂地槽时,因车辆手刹未拉紧,导致车辆在滑动过程中,将车前检车的刘志军撞倒致伤。该车辆在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附近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刘志军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1、刘志军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二处);2、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二处);3、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60天。

争议焦点


1、事故发生的场所是否属于“道路”?
2、刘志军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


法官解读


一、事故发生的场所是否属于“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主要指公共交通道路,但也不局限于公共交通道路,其本质特征是允许公众和公共车辆通行,即具有“可通行性”。具体到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停放于修理厂内部的地槽里,该地区只是修理厂内部供检修的一个特殊区域,不具有可通行性。
并且交警部门亦未认定为交通事故,因此此次事故发生的场所不属于“道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二、刘志军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
刘志军作为驾驶员下车检查车辆,在其驾驶工作无人接替的情况下,其身份不因车上车下的物理位置变化而转变成“第三者”,他对于车辆仍然处于控制管理的地位,仍然属于“被保险人”。并且此次事故造成的原因就是因为刘志军本人的过失行为,如果将刘志军认定为“第三人”,就会形成自己对自己主张赔偿的悖论,也会容易产生产生道德风险。
作者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付颖 法官 | 本文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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