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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间接损失原则上不应纳入道路交通纠纷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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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春诉北方出租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间接损失原则上不应纳入道路交通纠纷赔偿范围


案件索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20592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李某春主张的旅游费损失及“五险一金”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问题。“五险一金”与误工费性质不同,因误工导致工资收入减少而影响“五险一金”的缴存额度,该项“损失”即使能够确定金额也属于间接损失。李某春主张“五险一金”损失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李某春主张旅游费用损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的确定金额,虽然李某春提出旅游费发票能证实其已支付的旅游费用,但根据旅游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李某春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退还一定费用,李某春可待损失确定后另案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百路张各庄村南路口处,案外人郭某稳驾驶出租车(内乘李某春等)与案外人冯某秀驾驶的自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春等人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秀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春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春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12天,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

李某春系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职工,该公司人事处出具的《证明》中,除列明李某春因受伤请假61天扣发工资金额外,还计算出因扣发工资导致李某春“五险一金”缴纳额的减少金额。事故发生时,李某春与其丈夫乘坐出租车是为了赶往机场参加赴日旅游团。李某春提交的其与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载明,李某春计划于事故当天前往日本旅游,并支付旅游费用6680元。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扣除必要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款手续。因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李某春未能按时参团,也未从旅行社取得退款。

郭某稳为北方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冯某秀为杏丽运输服务部的司机,二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均属职务行为。冯某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李某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其他损失(旅游费和“五险一金”损失),共计182559.27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李某春主张的旅游费损失及“五险一金”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问题。五险一金”与误工费性质不同,因误工导致工资收入减少而影响“五险一金”的缴存额度,该项“损失”即使能够确定金额也属于间接损失。李某春主张“五险一金”损失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李某春主张旅游费用损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的确定金额,虽然李某春提出旅游费发票能证实其已支付的旅游费用,但根据旅游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李某春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退还一定费用,李某春可待损失确定后另案处理。判决如下:一、中国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春医疗费用赔偿金6667元、死亡伤残赔偿金25564元;二、中国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春各项损失共计31307.18元;三、北方出租车公司赔偿李某春各项损失共计43050.09元;四、驳回李某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分类: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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