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应当注意这8大问题
更新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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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公号:鲸川planet,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不代表律和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律和联系。
02.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03.
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含义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以将来能够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订立的,为便于将来可能产生或者已经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纠纷,约定某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或几个专属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
06.
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处理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有争议的义务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民法规定的履行地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才有适用余地。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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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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